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栾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小区**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区**街**号**单元**楼**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理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       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栾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祥园14号楼2单元2704室其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孙某某吸食冰毒,经检测,栾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被告人栾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祥园14号楼2单元2704室其家中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2. 2019年3月,被告人栾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祥园14号楼2单元2704室其家中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5月,被告人栾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祥园14号楼2单元2704室其家中容留孙某某吸食冰毒。

4.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栾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祥园14号楼2单元2704室其家中容留孙某某吸食冰毒。

综上,被告人栾某某在其家中共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

经侦查,被告人栾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鹏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