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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栗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6〕397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66********,汉族,文盲,住西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敲诈勒索,2016年7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左右的一天,因被告人栗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被张某某盗走,后被告人栗某某当天将电动自行车追回。此后,被告人栗某某以向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多次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张某某因害怕被告人栗某某报警被处理,被迫多次给付栗某某共计现金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谭某某、赵某某、郭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索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检  察  员:冀向伟

2016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栗某某住西平县**镇**村委**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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