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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栗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潞城市,现住晋中市太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山西省**院**研究所**科干部,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中午1点多,被告人栗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晋K****5的长城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太谷区南山南路奥体花园附近时,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栗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8000元,并根据财产刑执行情况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鸿鹏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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