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柳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3时许,被害人蓝某某将一辆黑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停放在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狗肉店门口。次日9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到该店上班时,发现该辆电动车未锁,便起了盗窃念头,遂将该车辆盗走。后柳某某拆卸该车辆的车牌和后备箱,并对车辆重新喷漆。2019年12月23日民警将柳某某抓获,并扣押了该车辆。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159元。
另查明,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1月6日,柳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蓝某某一辆电动车,并取得了蓝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一辆;
2.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楠
检察官助理:陈晓菲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
村,联系方式18289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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