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委**组**号,现住山东省临朐县**路**酒店。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个零两个月,201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到2020年1月,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山东新农村杂志社新闻记者身份,虚构接到企业有异味污染举报的事实,以公开曝光为由,索取寿光市**食品厂5000元、寿光市**生物有限公司2000元、寿光市**科技生物有限公司1000元、寿光市**食品厂2000元、寿光市**食品厂2000元。2020年4月13日上午,柳某某再次到寿光市**科技生物有限公司敲诈勒索2000元未遂。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记者身份,虚构事实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奎君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朐县**路**酒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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