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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镇**社区(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柳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柳某某在租用他人厂房开设喷塑厂期间,因经营不善,累计拖欠李某某等14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654825元。经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查,于2019年9月23日向被告人柳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9年9月25日前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被告人柳某某于2019年9月起更改电话号码逃匿,他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其在收到指令书后亦未露面且未支付所拖欠工资。

被告人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月24日向王某某支付拖欠工人工资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常州市武进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方方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镇**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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