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2********,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公司**科**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村**栋**单元**号,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5点多钟,被告人柳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室的家中容留喻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10月18日下午2点多钟,被告人柳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室的家中容留喻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10月31日下午2点多钟,被告人柳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室的家中容留喻某某吸食冰毒。
4.2020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柳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室的家中容留喻某某吸食冰毒。当天下午16点左右公安干警在柳某某家中将柳某某、喻某某抓获,当场扣押了1个吸毒冰壶。经取甲基苯丙胺检测试剂进行检验,柳某某、喻某某二人的检测样本结果均呈阳性。
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微信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等;
2.证人喻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邦
检察官助理:余卫爱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