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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四洲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柳四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身份证号码4222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湾**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至2019年6月14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四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6时许,被告人柳四洲至孝感市高新区**路**号**客栈,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甲租住的**客栈**室,趁被害人李某甲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一部华为mat20pro128g型手机盗走。当被告人柳四洲盗得手机下到一楼欲逃离时,被房东李某乙发现控制后移交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盗华为mat20pro128g型手机并发还。经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华为mat20pro128g型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手机订单信息截图及手机照片、扣押决定书、领条、租房合同、**客栈**室房间内结构布局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柳四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四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四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四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被告人柳四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四洲入户盗窃,并有盗窃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财物被起获发还未造成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柳四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必谦

检察官助理:周璐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柳四洲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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