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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被告人柯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院批准逮捕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1日间,被告人柯某某在明知梁某某使用银行卡转账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及其妻子李某甲的银行卡提供给梁某某使用,并帮助梁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乙、展某某被骗的14000余元转走,从中获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转账流水、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明知为他人所转款项为犯罪所得,仍多次帮助转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20年42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羁押在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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