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1日间,被告人柯某某在明知梁某某使用银行卡转账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及其妻子李某甲的银行卡提供给梁某某使用,并帮助梁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乙、展某某被骗的14000余元转走,从中获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转账流水、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明知为他人所转款项为犯罪所得,仍多次帮助转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羁押在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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