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大冶**公司**,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号。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柯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路段时与王某某停放在**路段西东向慢车道路面上的鄂B*****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柯某某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人柯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柯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含量为191.60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证言;3.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284号、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痕鉴字第2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王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干 东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号,联系电话: 1878841****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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