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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查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怀宁县**镇**村**组**号。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4月3日被怀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9时10分左右,被告人查某甲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政和路与稼先路交叉路口时,与正在步行横过道路的何某某(男,69岁,家住怀宁县**镇**村**组**号)发生碰撞,致何某某受伤。事发后,被告人查某甲驾车逃逸,绕道行驶至**小区,将肇事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徒步回家。何某某经手术治疗,于2019年5月22日出院,同年10月8日在家中死亡。经鉴定,何某某系交通事故损伤后发生肺动脉栓塞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损伤在其死亡结果中的参与度为70%-80%。经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查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查某甲主动到怀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查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查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观清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查某甲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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