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查某某酒后驾驶鄂J****0二轮摩托车由武穴市**镇**小区往**村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村委会路段时,与对向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查某某在事发当时血液酒精浓度为229.3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查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已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查某某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查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查笔录附照片;5.被告人查某某抽取血样过程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查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亚辉
检察官助理 汤 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7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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