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文,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街**号。2013年4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4年8月26日因犯容留吸毒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201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文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1日和2012年1月1日,被告人伍某文先后向我市大涌镇岚田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承租位于我市大涌镇岚田水库及水库旁“牛肩山”地块林地合计80亩,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0年至2017年期间,在上述地块修建了木制框架结构房屋、吊脚楼、水泥路面等,硬化面积9.5899亩(硬化面积均为防护林,经鉴定,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7年8月4日、2018年4月17日,中山市林业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先后对被告人伍某文进行罚款并要求其恢复原状。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伍某文委托证人李某奕对上述地块进行复绿,现林地功能基本得到了恢复,林地恢复情况合格。
2019年4月26日,公安人员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埔市场门口抓获被告人伍某文。归案后,被告人伍某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伍某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文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4册及电子卷宗2份;
4.视听资料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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