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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诈骗案)_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镇**村**号)。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汤原县公安局押解归案,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4日,被告人某某甲通过**镇居民魏某某找到被害人王某某,某某甲向王某某谎称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借款,王某某同意后,某某甲使用其购买的伪造的房产证明在王某某处抵押借款,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9600元,所获赃款一部分被其偿还债务,其余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某某甲于2019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 证人魏某某、某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飞 

2020年1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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