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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破坏生产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某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53********,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土地纠纷,2019年12月份初某天,被告人某某甲为了报复被害人某某丙一家,持一把钩刀来到其家屋后面,将某某丙家的一棵几十年的“正凤”荔枝树的主干树皮损毁致树死亡,并砍伐了47棵甜竹。后经鉴定,被损毁的荔枝树价值17640元(人民币,下同),甜竹子141元,共计损失17781元。2020年5月12日,某某甲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钩刀一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某某丙的陈述;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毁坏他人果树、竹子,破坏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锦高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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