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住高陵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3车辆沿高陵区**物流园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物流园大门处时,**园区**发生口角,**随即报警。高陵分局民警经现场调查,发现某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随即将被告人某某甲移交高陵分局交警大队处理。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某某甲在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63.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某某甲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柱军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8948****
2.案卷材料2册,现场照片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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