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阳市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某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手机APP中的绿森商城以10145.06元的价格购买了暗夜绿色苹果11promax手机一部。该手机由中通快递公司邮寄,2019年10月14日某某某收到该部手机。其后,因中通快递公司在派送过程中物流信息缺失,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向某某某确认其是否收到快递的过程中,某某某谎称没有收到该快递,并向购买该手机的商家绿森商城申请退款,绿森商城向某某某退还购手机款10145.06元,上海帅志速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其后向绿森商城赔付了该手机款10145.06元。2019年11月12日某某某被抓获归案,并退还所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证人赵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东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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