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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单位武威市凉州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31********,成立于2014年**月**日,注册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北段**号**幢商业**层**号,法人代表尹某某。

诉讼代表人尹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3011961********,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室,武威市凉州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系武威市凉州区**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庄园,因涉嫌非法占用农业地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威市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武威市凉州区**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业地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日至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代表被告单位武威市凉州区**有限公司,与本市凉州区**镇**村林场承包人赵某某签订林场租赁合同,该公司租赁赵某某承包的该镇**林场内500亩土地从事经营生产活动。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武威市凉州区**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林场内实施“**庄园”项目,陆续建成4个垂钓区、12个蒙古包、1个点将台、2栋农家乐、长城、城墙、人民公社、穆柯寨、观景走廊以及硬化部分道路。2017年11月30日,经宁夏绿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调查鉴定:武威市凉州区**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涉案林地总面积为199.63亩。其中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5.08亩,其他使用林地区域164.55亩。占用林地区域包括垂钓区12.75亩,游泳区6.31亩,餐饮娱乐区2.83亩,管理区9.59亩,其他区域3.6亩。涉案林地林种为农田牧场防护林。涉案林地优势树种组为杨类(二白杨)。涉案林地属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保护等级均为Ⅱ级。涉案林地中已建设部分建筑物,建筑部分占用林地性质已根本改变,难以恢复。其中,涉案的该公司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的管理区9.59亩,系由原林地承包人赵某某修建的养殖场改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武威市凉州区**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

2019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武威市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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