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柏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41963********,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安阳市***集团(烟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区,现住**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为滑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事实
2009年至2011年,滑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已判)通过被告人柏某某等人以给付高息及返点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其中,柏某某为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147人,协议吸收存款金额1738.5万元,实际吸收存款金额1569.585万元。截止2011年10月31日,实际造成群众损失213.43万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关于滑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业资格的复函、同案人的刑事裁判文书、借据及账本、案件调查登记表、柏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杨某某、纪某某、杨某甲、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滑县蓝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涉嫌为河南省豫**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事实
2010年8月份左右,河南省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已判)通过被告人柏某某等人以给付高息及返点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柏某某为该公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8人,协议吸收存款金额317万元,实际吸收存款金额249.05万元。截止2019年10月29日,实际造成群众损失215.275万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关于河南省豫**实业有限公司从业资格的复函、滑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判书、案件情况调查登记表、借款合同及收据等;2.证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滑县蓝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涉嫌为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事实
2010年10月26日以来,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戊(已死亡)通过被告人柏某某等人以给付高息及返点为诱饵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其中,柏某某吸收公众存款14人,协议吸收存款金额186万元,实际吸收存款金额158.535万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158.535万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关于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业资格的复函、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借款合同及借据、控告材料登记表等;2.证人马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涉嫌为郑州**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事实
2008年9月以来,郑州**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甲通过被告人柏某某以给付高息及返点为诱饵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柏某某吸收公众存款103人,协议吸收存款金额1213万元,实际吸收存款金额1039.0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974.22万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件情况调查登记表、商业房预订协议、借据、郑州**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何某某等八人签订的借贷合同、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关于查证郑州**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从业资格的复函、柏某某介绍吸收公众存款明细表;2.证人张某甲、谢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涉嫌为安阳市**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事实
2010年6月份以来,安阳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以投资房地产,给付高息及返点为诱饵,通过被告人柏某某等人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其中,柏某某吸收公众存款12人,协议吸收存款金额164万元,实际吸收金额119.31万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103.02万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黄某某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关于安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从业资格的复函、**公司向集资群众开具的借款合同、借据、集资人核准登记表、“钱串子”人员明细表、柏某某介绍集资人员情况登记表、**公司稿纸记录的部分集资账;2.证人赵某甲、苏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涉嫌为安阳市***石粉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事实
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安阳市***石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已判)通过被告人柏某某,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给付高息及返点为诱饵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其中,柏某某吸收公众存款20人,协议吸收存款金额202万元,实际吸收存款金额128.74万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92.8834万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处置非法集资公众会议纪要、文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关于**公司从业资格的复函、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收据等;2.证人翟某某、王某某、田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汇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涉嫌为河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事实
河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3日,河南红**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4日,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某己。其中,河南红**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对河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职能。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25日,李某己以河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被告人柏某某等人,以公司新上项目急需资金,给付高息及返点为诱饵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其中,柏某某吸收公众存款133人,协议吸收存款金额2580万元,实际吸收存款金额2211.29万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1895.4985万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州市公安局对河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立案文书、安阳银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中有关《金融许可证》管理情况的函、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内部职工房屋认购协议、聘用合同、案件情况登记表、收据、集资群众书面材料、欠款证明、存款明细表等;2.证人李某己、杨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林州太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涉嫌为安阳市**禹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事实
安阳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另案处理)。2011年5月31日,刘某甲以刘某乙名义注册成立安阳市**禹商贸有限公司。刘某甲通过被告人柏某某等人先后以上述两家公司名义,以给付高息及返点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其中,柏某某吸收公众存款7人,协议吸收存款金额130万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31.4762万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
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对安阳市**禹立案文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关于安阳市**禹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侦查终结的情况说明、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关于查证安阳市**禹商贸公司从业资格的复函、安阳市**工贸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手续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禹集资案件集资户核准登记表、**工贸有限公司及**禹商贸有限公司吸取群众的账册记账凭证及原始收据等;2.证人程某某、张某乙、郭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北京京润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
综上,被告人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64人,协议吸收存款金额人民币共计人民币6530.5万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3684.3381万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柏某某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
被告人柏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到案经过及公司兑付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530.5万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人民币3684.338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玲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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