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巷**号,住址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巷**号。因抢夺于2001年5月13日被厦门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巷**号,住址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转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巷**号,住址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庄某某、林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向被害人陈某某和租赁一辆闽******号本田XRV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34982元)。被告人林某某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后,将该车抵押给胡某甲,从中获得抵押款500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车归还被害人。
2.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向福建省平和县**镇**城**汽车租赁行租赁一辆闽******本田CRV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27825元)。被告人林某某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权属登记证后,将该车抵押给胡某乙,从中获得抵押款人民币700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车归还被害单位。
3.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向福建省漳州市**镇**区***租车行租赁一辆闽******大众捷达小汽车(价值人民币41000元)。被告人林某某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后,将该车抵押给林某乙,从中获得抵押款人民币250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车归还被害单位。
4.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向福建省漳浦县**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闽******丰田锐志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69877元)。被告人林某某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权属登记证后,将该车抵押给林某丙,从中获得抵押款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车归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林某某已返还林某丙抵押款。
5.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向福建省石狮市**汽车租赁车行租赁一辆闽******奔驰小汽车(价值人民币288233元)。被告人林某某伪造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后,将该车抵押给柯某某,从中获得抵押款1180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车归还被害单位。
6.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向福建省漳浦县**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闽******的丰田凯美瑞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02500元)。被告人林某某伪造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权属登记证后,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某,从中获得抵押款600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车归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林某某已返还李某某抵押款。
7.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闽******本田思域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31833元)。被告人林某某伪造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后,将该车抵押给陈某某,从中获得抵押款500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车归还被害单位。
8.2020年1月,被告人林某甲帮被告人林某某联系抵押人黄某某并谈妥抵押汽车借款的利息,后将黄某某的联系方式告知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事先和被告人林某甲、庄某某商量其要租车抵押,并要求二人充当司机,在二人同意后,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闽******宝马5系小汽车(价值人民币301667元),通过被告人林某甲提供的联系方式与黄某某联系抵押该车。被告人林某某伪造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后,伙同被告人庄某某、林某甲驾车前往泉州,通过黄某某将该车抵押给涂某某,从中获得抵押款人民币105000元。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庄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林某某伪造了该车的权属登记证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林某某将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送至泉州抵押给涂某某,从中获得抵押款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车归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庄某某、林某甲已返还涂某某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涂某某、林某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庄某某、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芗城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庄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庄某某、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共同或者单独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庄某某、林某甲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八起共同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林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庄某某、林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庄某某、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艳珊
检察官助理:廖庆琳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庄某某、林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卷宗材料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叁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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