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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国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二刑诉〔2020〕835号

被告人林某国(绰号土匪),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排**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花园**栋**室。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9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6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国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国为贩卖毒品给陈某某(另作处理),经事先手机微信联系并收取陈某某毒资人民币3300元,于2020年4月27日凌晨1时许在漳州市龙溪师范学校附属小学附近向苏某某(另案处理)购入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林某国于2020年4月27日9时许,在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房间,将上述一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陈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被缴获毒品冰毒以及作案工具OPPO牌A9手机一部。

经称重、鉴定,上述缴获的毒品净重2.4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林某国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石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国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相关当事人互相辨认等辨认笔录;

7.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判决、劣迹材料、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国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4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国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国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国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雅莹

                                            检察官助理:郑心敏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国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5965****,保证金人民币一千元;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附: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处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_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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