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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为莆田市秀屿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秀屿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6年9月份通过“陌陌”认识被害人陈某甲,后二人发展为情侣关系。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某以经营饭店为由让被害人陈某甲投资,期间为获取被害人陈某甲的信任,被告人林某某拍摄他人正在装修***(**店)店面的视频给被害人陈某甲观看,之后又以饭店装修款不够、需要进货等为由让被害人陈某甲加大投资。自2017年2月27日开始,被害人陈某甲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共计人民币39.85万元给被告人林某某用于饭店经营,被告人林某某在收到该投资款后均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陈某乙、赵某某、郑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39.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琼

检察员:黄艾婧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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