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林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中国**分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期间交流任**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村,住本市雁塔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2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被告人林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刘某某,林某向刘某某谎称其可以促使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分公司)和刘某某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刘某某必须向西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实际控制人为林某,以下简称甲公司)采购合同约定货物。刘某某信以为真后先后用其名下公司和林某在本市新城区西新街中国**分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办公室、会议室等处签订合同,待刘某某将合同款转给甲公司后,林某将合同款用于个人使用。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私刻、偷盖中国**分公司公章,伪造业务经营许可授权书、业务委托代理合同交给被告人刘某某,骗使刘某某用其名下的陕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和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697.5万元货物,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款697.5万元,甲公司收到合同款之后,林某用于个人使用,甲公司员工以中国**分公司名义给乙公司支付合同款800万元,制造合同真实履行的假象。2018年2月,被告人林某偷盖中国**分公司公章,骗使刘某某名下的陕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和其签订了伪造的中国**分公司采购合同,后丙公司和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1507万元货物,合同签订后,丙公司实际向甲公司支付1100万元合同款,林某全部用于个人使用。后为掩盖事实真相,林某再次偷盖中国**分公司公章,伪造中国**分公司产品接受确认单交给丙公司,并进行虚假验收,制造货物已被中国**分公司接受确认的假象欺骗刘某某。
2.2018年1月,被告人林某以借款名义向刘某某借款150万元,约定利率10%,2018年3月17日本息一次性还清。后林某将借款用于个人使用。
3.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以发展“**套餐业务”为借口,收取被害人刘某某20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后林某私刻中国**分公司公章,伪造业务受理单交给刘某某,制造业务已被受理的假象,再次欺骗刘某某。
2018年3、4月期间,为掩盖真相,被告人林某安排甲公司员工以中国**分公司合同奖励金名义和个人名义给丙公司和刘某某陆续回款135万元,2018年4月,刘某某经向中国**分公司确认合同系伪造后联系林某,林某答应还款,至案发林某陆续向刘某某还款155万元。2018年5月23日,因无力还款,林某主动投案。同日,因无法联系到林某,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林某使用上述手段和多家单位多次签订合同,并给予他人所谓“合同提成款”,案发后,从谢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等人处追回“合同提成款”人民币246万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从林某处追回人民币197127元,查封林某奔驰牌汽车一辆(陕A****0)、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0号大天国际1-**房产一套、白酒8瓶、手表3块、旅行箱2个、手串1串等物品;从侯某某处查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4-**、4-**房产两套(侯某某系甲公司法人,房产实际拥有人林某)、林某为其购买的路虎牌汽车一辆(陕A****A)、林某给其的御指美域、龙帅俊颜馆、元茗源等会员卡三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查获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涉案合同、中国**分公司证明材料、银行交易记录、查封扣押材料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侯某某、金某某、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建堂
代检察员:付允韬
2019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0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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