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33号
被告人林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3********,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小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林某甲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光辉电影大厦门前红绿灯处相遇,因电动车刮蹭发生口角纠纷后,林某将林某甲的电动车推倒,随后林某甲将林某的电动车推倒。林某先上前打了林某甲脸部一巴掌,并用右腿踢击林某甲左腹部,二人随即互相斗殴,随后二人被路人拉开。被拉开后林某便骑行电动车离开现场。受害人林某甲在林某离开后报警处理,且发觉自己左下腹疼痛,于当日20时入住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院诊断其脾脏破裂,并手术切除受害人林某甲脾脏。经鉴定,林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并构成八级伤残。
案发后,被害人林某甲于2019年12月20日报案至公安机关,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受理后经审查,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侦查。随后民警根据系统侦查,确定殴打林某甲的人为林某,后于2020年6月9日,龙华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林某至龙华分局刑警大队办案区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病历本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的供述;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林明位重伤二级和八级伤残,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群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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