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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仙游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自2020年4月10日至5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月10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21日间,被告人林某某伪造“**酒店股权入股合同”、“**酒店合同书”、“**转让协议”等,并通过微信、QQ假冒**酒店财务“韩某某”、董事长“林某甲”的身份,虚构已为被害人廖某某取得**酒店股权、需要资金解救“林某甲”、偿还高利贷等事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及其丈夫林某乙的资金合计401195元(人民币,下同)。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4日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等;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微信交易明细、**酒店股权入股合同、借条、聊天记录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韩某某、姚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林某乙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6.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及其丈夫林某乙的资金合计4011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朝新

检察官助理:林茂盛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五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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