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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沈某等9人抢劫,非法拘禁等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诉刑诉〔2019〕1382号 

被告人林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路**号。因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5月23日被假释,2014年10月26日假释期间届满。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幢**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1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2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路**号附**号。因吸食毒品,2017年9月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吸食毒品,2019年6月2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2019年7月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6月2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7月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袁野,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9月5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7年5月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5月2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吸食毒品,2019年7月1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7月1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7月9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吸食毒品,2019年6月2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7月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万某甲,曾用名万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社**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6月2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6月23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7月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路**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9月2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3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9月2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3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万某甲、沈某、段某某唐某甲、袁野、都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4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因不满被害人张某甲在简城镇下西街错车时对其谩骂,遂邀约他人携带刀具,砍伤了张某甲。经鉴定,张某甲所受之伤属于轻伤二级。

2、2017年4月21日22时许,樊某某(已判)为报复被害人唐某乙,邀约了刘某某(已判)、张某乙(已判)以及被告人段某某、都某某等十余人,携带砍刀、钢管等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下西街。樊某某等人下车后与被害人唐某乙、曾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唐某乙、曾某某头部、上肢等多处被刀砍伤。经鉴定,唐某乙、曾某某所受之伤分别属于轻伤二级。

二、非法拘禁罪

尚某某(已判)于2017年1月17日找到被告人林某帮忙查找取走其款项的被害人李某甲。被告人林某同意后,要求被告人袁野、都某某、沈某、罗某某、徐某某、唐某甲及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听从尚某某的安排。当日23时许,尚某某带领被告人袁野、都某某、沈某、罗某某、徐某某等人来到乐至县找到李某甲的朋友即被害人唐某丙。因未找到李某甲,尚某某等人强行将唐某丙带回简阳市控制,让唐某丙继续查找李某甲。期间,唐某丙被殴打。2017年1月18 日下午,尚某某通过他人联系到李某甲后,便与陶某某(已判)、被告人袁野等人,从成都市区将李某甲及与李成龙同行的杨某某强行带回简阳市区。途经简阳市沱四桥附近一工地时,被告人袁野、都某某、沈某、唐某甲、徐某某及骆某某(在逃)等人按照尚某某的要求殴打了李某甲,并由陶某某拍摄了殴打视频发送给尚某某。随后,李某甲、杨某某被带到带至简阳市简州大饭店1302号房间内。被告人林某接到陶某某的通知后于2017 年1月18日20时27分许到达该房间。随后,被告人罗某某、万某某及胡某某等人也来到该房间。在该房间内,被告人林某及尚某某、陶某某等人对李某甲、杨某某进行殴打并以“冲冷水澡”的方式虐待杨某某。其中,被告人林某使用手机数据线抽打杨某某以威胁李某甲还钱。被告人袁野、都某某蹬踹了李某甲,被告人都某某殴打了李某甲,被告人徐某某蹬踹并用刀划伤了李某甲右手食指。期间唐某丙也被带至1302号房间控制。

2017年1月18日23时23分许, 尚某某、陶某某与黄某某(在逃)、万某某(在逃)、骆某某、胡某某及被告人袁野、罗某某将李某甲、杨某某、唐某丙带出简州大饭店1302号房间前往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派出所对面的一茶楼内与李某甲的家属协商。协商过程未果后, 双方于2017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到沙河源派出所报案,尚某某、陶某某被现场挡获。

经鉴定,李某甲食指损伤属于轻微伤。

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制造毒品罪

2019年5月期间,张某丙(另案处理)先后向被告人林某借款5万元,并告知被告人林某此款系李某乙(另案处理)借来用于制造麻黄素,承诺事后给予被告人林某好处。其间,张某丙通过伍某某购买了酒石酸后送到了李某乙在邛崃的制造麻黄素地点。后因被告人林某急需用钱,由张某丙将约3公斤的麻黄素交给被告人林某。被告人林某将麻黄素卖给了“小胖”(绰号,未到案)。因被告人林某卖给小胖的麻黄素品质不高,被告人张某丙联系了伍某某到简阳市来帮助提升麻黄素品质。

2019年6月20日晚,被告人林某指使被告人沈某、袁野、罗某某及伍某某从被告人罗某某位于简阳市**镇**村**组的家中将制毒原料、辅料搬运到川******的车上后,与被告人张某丙驾驶的川******车辆一起到资阳市恒大城找到了小胖。随后,小胖带领被告人林某、张某丙、沈某某、罗某某及伍某某等人来到了资阳市区一乡下的工棚。伍某某以设备不够等理由,未实施制造行动,便与被告人林某、张某丙等人返回简阳市。被告人林某联系了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提供了其在石桥镇同心村郭某某的废弃房屋作为麻黄素再加工及制毒场所。

2019年6月22日晚,被告人林某指使他人购买了氢碘酸、二甲苯等制毒辅料后,暂存于被告人沈某的住处。随后,被告人林某指使张某丙(未到案)与伍某某等人来到了王某某提供的制毒场所。伍某某在使用王某某提供的反应釜将约3.5公斤麻黄素、氢碘酸、红磷混合进行加工时,未见发生化学反应且伍某某添加试剂时将红磷打翻。王宴认为伍某某不懂“技术”,并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林某。2019年6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林某随即带领被告人沈某、段某某、袁野在棉丰接到了伍某某,要伍某某“赔偿损失”,并让王某某继续完成伍某某未完成的制毒。被告人沈某等人在控制伍某某要其“赔偿损失”期间,因伍某某女友报警后被抓获。

民警在石桥镇同心村郭某某的废弃房屋中查获了含有麻黄素的液体共计19837克,从王某某被抓获的竹廊宾馆查获了麻黄素晶体818.4克,从王某某租用的锦江家园19楼的住房中查获了麻黄素晶体共计118.49克及含有麻黄素的液体1528.35克。

四、抢劫罪

2019年6月22日晚,伍某某在石桥镇同心村6组郭某某的房屋中制造毒品时,不慎将红磷遗漏在反应釜外。王某某将此情况向被告人林某报告,并称伍某某制毒技术“有点黄”。随后,被告人林某邀约沈某、袁野、段某某、万某甲某将伍某某从石桥镇同心村带到简阳市城区被告人沈某的住处控制,要求伍某某赔偿损失。被告人林某指使被告人沈某、袁野、段某某、唐某甲、万某甲、都某某对被告人伍某某索要1万元。在被告人沈某住处,被告人沈某及都某某殴打了伍某某。被告人伍某某被迫向陈某某(另案处理)出示的二维码转账1000元、112元及3344元。伍某某在筹钱过程中,通过其女友向简阳市公安局报警。民警来到现场抓获了被告人沈某、段某某、都某某、万某甲某、唐某甲及陈某某、伍某某。

五、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沈某在其位于简阳市简城镇政府街的家中容留并伙同都某某、骆某某、樊某某、张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沈某在其位于简阳市简城镇政府街的家中容留并伙同段某某、万某甲、唐某甲、袁野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尹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及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公民财物;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麻黄素,情节较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暴力及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公民财物;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都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及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公民财物;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野、唐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及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及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公民财物;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及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徐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都某某、袁野、唐某甲、徐某某、罗某某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林某、沈某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都某某、袁野、唐某甲、段某某、万某甲某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都某某、段某某在与樊某某等人共同寻衅滋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林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袁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勇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万某甲、沈某、段某某、唐某甲、袁野、都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现均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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