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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赌博)(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开始,同案人林某乙(另案处理,已判决)从涉案人林某丙处获得一 “六合彩”赌博网址及账户,后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参赌人员林某丁、王某某、林某戊、郑某某、林某、林某民等人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并指使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儿子)在网络上进行操作,将接受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转投到涉案人林某丙所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帐户。截至2018年8月14日同案人林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帮助同案人林某乙转投“六合彩”外围码到涉案人林某丙处约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林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行政处罚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郑某某、林某戊、林某民、王某某、林某平、林某丁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林某乙杰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林某甲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某某。被告人林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4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案;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五册;

3.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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