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7月07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迎宾馆门口的佐敦道奶茶店贩卖毒品氯胺酮约一克给钟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600元。
2、2019年07月0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加油站公路旁贩卖毒品氯胺酮约一克给钟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50元。
3、2019年07月08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江畔多多的环城公路贩卖毒品氯胺酮约一克给钟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50元。
4、2019年0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新市场对面贩卖毒品氯胺酮约一克给钟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毛发毒品快速检验报告、行政处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2、证人钟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称量、取样、扣押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学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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