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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16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初开始,被告人林某甲和丁某某、温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街道**期**座**房,利用互联网技术非法建立***、**国际、**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中心、******期货交易平台等虚假金融交易平台,雇请业务员诱骗客户到上述平台投资,然后由分析师“指导”客户投资,人为操控交易平台,制造交易假象,骗取客户投资款。期间,林某甲(已判刑)到该诈骗集团工作,假扮交易分析师“李老师”;吴某甲、余某某、吴某乙、兰某某、黎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徐某甲、苏某某、钟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到该诈骗集团担任业务员,办理虚假身份证,负责以虚假身份添加被害人微信、QQ,通过聊天骗取客户信任,诱骗客户到上述交易平台投资,然后介绍分析师林某甲指导客户投资,骗取被害人黄某甲等人的投资款。具体包括:

1.2017年8月,吴某甲、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黄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投资*****商品交易平台共计人民币70万元,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39.52万元。

2.同年11月,吴某甲、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邹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投资****期货交易平台人民币30万多元,后被害人邹某某察觉被骗遂取出全部投资款。

3.同年12月,吴某甲、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邝某某投资******商品交易平台人民币10.01万元,骗取被害人邝某某人民币8.229万元。

4.同年6月,吴某甲、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郭某某投资****期货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平台共计人民币15万多元,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1万多元。

5.同年8月,余某某、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张某某投资*****商品交易平台人民币30万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3.92万元。

6.同年4月,黄某乙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冯某某投资***交易平台人民币50万元,冯某某被骗走人民币5万元,取回人民币45万元。其后于同年6月,黄某乙、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继续诱骗被害人冯某某投资****期货交易平台人民币150万元,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42.4万元,期间,吴某乙、余某某亦添加了冯某某的QQ,发送虚假的投资信息,诱骗冯某某投资并在冯某某被骗资金受损后假意安抚。

7.同年7月,兰某某、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李某某投资*****商品交易平台人民币25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约23万元。

8.同年8月,兰某某、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蒋某甲投资*****商品交易平台人民币51.8888万元,骗取被害人蒋某甲人民币27.581万元。

9.同年6月,黎某某、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蒋某乙投资****期货交易平台人民币50万元,骗取被害人蒋某乙人民币36万元。

10.同年1月,周某某、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任某某投资***交易平台(******交易中心)人民币381452元,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25.0516万元。

11.同年9月,郑某某、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罗某某投资*****商品交易平台人民币20万元,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0万元。

12.同年8月,徐某甲、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刘某某投资*****商品交易平台人民币10万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9.96万元。

13.同年8月、9月,苏某某、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徐某乙在佛山市南海区投资*****商品交易平台人民币15万元,骗取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9.4万元。

14.同年8月,钟某某、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席某某投资*****商品交易平台人民币10万元,骗取被害人席某某人民币5.68万元。

被害人黄某甲、邹某某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12月12日18时许在福州市仓山区**街道**期**座**房抓获林某甲等人,扣押假身份证、银行卡、移动硬盘、租赁合同、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一批。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卢慧华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10册,光盘6张;

3.扣押电脑、假身份证等物品已判决,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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