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寨**号,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1日22时许至22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男,已被判刑)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东省德庆县新圩镇**村**大道**工地内盗窃了被害人徐某某一台钩机约100升柴油,损失价值709元。
2、2018年8月21日22时许至22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德庆县新圩镇**大街**工地内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乙的粤******货车约150升柴油,价值1063元。
3、2018年8月21日22时许至22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东省德庆县**大道**公司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林某丙的粤******货车约70升柴油,价值496元。
4、2019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黑色丰田汽车窜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厂对面,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两辆货车共约340升柴油,价值2288元。
5、2019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黑色丰田汽车窜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快线**桥旁边的工地,盗窃了被害人伍某某货车380升柴油,价值2557元。
6、2019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汽车窜到广东省罗定市**镇**路口**餐厅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一辆货车约260升柴油,价值1749元。
7、2019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黑色丰田汽车窜到广东省云浮市**区**街道**厂门前,盗窃了被害人管某某的皖******货车500升柴油,价值3365元。
8、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黑色丰田汽车窜到广东省高要区新桥镇,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丙一辆货车约200升柴油,价值1356元。
9、2019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黑色丰田汽车窜到广东省罗定市**高速**出口**厂侧边,盗窃了被害人谢某某一辆货车约400升柴油,价值2712元。
10、2019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黑色丰田汽车窜到广东省云浮市**公司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赣******货车约350升柴油,价值2355元。
11、2019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黑色丰田汽车窜到广东省云浮市**公司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陈某甲的赣******货车约350升柴油,价值2355元。
12、2019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黑色丰田汽车窜到广东省云浮市**公司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区某某的赣******货车约280升柴油,价值1884元。
13、2019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黑色丰田汽车窜到广东省云浮市**公司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区某某的赣******货车约130升柴油,价值874元。
14、2019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黑色丰田汽车窜到广东省云浮市**公司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张某甲的赣******货车约370升柴油,价值2490元。
15、2019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黑色丰田汽车窜到广东省云浮市**公司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张某乙的粤******货车340升柴油,价值2288元。
16、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苍梧**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欧某某的桂******车约300升柴油,价值2268元。
17、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苍梧**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欧某某的桂******车约250升柴油,价值1890元。
18、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苍梧**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欧某某的桂******车约300升柴油,价值2268元。
19、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苍梧**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余某某的琼******车约280升柴油,价值2116元。
20、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苍梧**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姚某某的桂******车约250升柴油,价值1890元。
21、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苍梧**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姚某某的桂******车约50升柴油,价值378元。
22、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苍梧**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姚某某的粤******车约180升柴油,价值1360元。
23、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苍梧**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程某某的琼******车约150升柴油,价值1134元。
24、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苍梧**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程某某的湘******车约250升柴油,价值1890元。
25、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苍梧**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程某某的湘******车约300升柴油,价值2268元。
26、2018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苍梧县**镇**旁**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邱某某的桂******货车约370升柴油,价值2723元。
27、2018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岑溪市**镇**公路**厂对面中石油站内盗窃了被害人陈某乙一辆大货车750升柴油,价值5520元。
28、2018年9月20日晚至2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梧州市**区**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祝某甲的桂******货车300升柴油,价值2208元。
29、2018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苍梧县**镇**酒店对面月**店门前盗窃了被害人廖某某的桂******货车约300升柴油,价值2208元。
30、2018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梧州市**区**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货车约300升柴油,价值2208元。
31、2018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梧州市**区**大道**加油站侧空地处盗窃了被害人梁某某的桂******货车约420升柴油,价值3091元。
32、2018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藤县**镇**产业园在建的**大道盗窃了**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等人车牌号分别为鄂******、粤******、湘******、粤******、桂******的泥头车、铲车等车辆共约1700升柴油,价值12512元。
33、2018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藤县**镇**产业园在建的**大道盗窃了两辆货车、一台钩机共约1200升柴油,价值8832元。
34、2018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藤县**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型号为**的钩机约200升柴油,价值1472元;
35、2018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藤县**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型号为**的钩机约400升柴油,价值2944元。
36、2018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藤县**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型号为**的钩机约350升柴油,价值2576元。
37、2018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藤县**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祝某乙型号为**机的钩机约350升柴油,价值2576元。
38、2018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藤县**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祝某乙型号为**机的钩机约500升柴油,价值 3680元。
39、2018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藤县**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祝某乙型号为**机的钩机约100升柴油,价值736元。
40、2018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桂******本田汽车窜到广西藤县**镇**工地盗窃了被害人祝某乙型号为**机的钩机约110升柴油,价值8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犯罪指认笔录;(5)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广东省柴油价格表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多次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秀明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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