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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滥伐林木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检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始兴县人,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全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5月7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乙(已判刑)明知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湖南籍民工郭某甲等人在全南县南迳镇双確坑尾山场和寨子下坑-双確坑山场砍伐林木,林某甲受林某乙委托负责聘请和管理民工,并将砍伐下来的木材销售。经鉴定,砍伐林木149.1762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247.80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林某乙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仍帮助林某乙联系民工、管理山场,砍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247.808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从犯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2019年10月16日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建议判决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树忠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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