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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Z27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南湾村**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因其邻居林某乙的车辆停放在其位于澄海区莲下镇**村**巷**号住宅附近,妨碍其车辆出入,对林某乙心生不满。2020年3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见被害人林某乙的一辆牌号粤D7****的宝骏牌小型轿车停放在其住宅旁,发现该轿车车窗没有关闭,打开轿车发动机的机油盖,从附近抓一把沙子灌进发动机的机油箱。当天8时许,被害人林某乙驾驶其轿车前往上班途中,发动机突然熄火,经查发现轿车发动机被他人灌入沙子致损坏(修复价格为人民币9220元)从而报警。

案发后,双方已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3、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视听资料;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山松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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