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乙(已判决)、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老重庆烤鱼”店内,因琐事与刘某某、邓某某、陆某某发生争执。期间,林某甲、林某乙等多人持胶凳、啤酒瓶殴打刘某某、邓某某、陆某某。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邓某某、陆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邓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同案人林某乙、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光盘资料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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