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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城**区**号楼**单元。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于2009年与其前夫离婚后至今未再婚,法院判令婚生子由其前夫抚养。被告人林某甲想养育一个女儿,但不愿再婚,亦无法生育,便产生抱养一名女婴的想法,并多次请其父母帮忙留意。被告人林某甲的父亲林某乙在与好友李某某聊天时提及此事,李某某就帮其打听有没有人送养女婴。2018年8月份的一天,李钿官打听到有人送养女婴并将此事告诉林某乙。过了几天,一陌生男子前往林某乙在长乐金锋的手相店内,将一张记载联系方式和地址的纸条交给林某乙。林某乙立即将此事转告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得到消息后,于次日上午驾车与父母前往纸条上记载的福建省平潭县一小区。到达后被告人林某甲联系纸条上的电话,一陌生老妇女将林某甲三人带到该小区一间房屋内,在房屋内查看了一名未满月女婴的情况后,房屋内另一名老妇女向林某甲提供了一份名为“杨某甲”的女婴出生证明、女婴生母侯某某在广东省博罗县**卫生院的出院证明、出院小结和一张女婴母亲亲手写的承诺书等材料,林某甲与该老妇女达成了以8万元的价格抱养该女婴的合意。随后,被告人林某甲去附近农业银行网点柜台取现8万元交与该房屋内的老妇女,该老妇女将女婴及女婴的出生证明等材料交与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及其父母将女婴抱回罗源,取名林某丙,抚养至今。经查,侯某某、杨某乙夫妇2018年7月18日确有在广东省博罗县**镇卫生院生育一名女婴并送养他人。但经DNA鉴定,林某甲抱养的女婴与侯某某、杨某乙并非亲子关系。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经罗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出生医学证明(杨某甲)、新生儿儿童基本信息、**镇卫生院出院证明、出院小结、手写承诺书、出生医学证明(林某丙)、预防针接种信息、侯某某的住院病案、分娩记录、产科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新生儿出生记录单、证明;

2.证人证言:责任邱某乙、林某乙、李某某、邱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20]4059号检验报告;

5.辨认等笔录:林某甲、林某乙、李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出于抚养目的,以8万元的价格收买被拐卖女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冰慧

2020年12月18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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