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38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群众,未婚。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邓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吴某甲(在逃)、戴某某(在逃)、曾某某(在逃)、“九妹”(在逃)等人在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酒店**房喝酒,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听闻有人欲殴打其弟弟林某乙,出于气愤林某甲伙同其余几人前至该**门前,无故使用酒瓶、头盔以及拳脚对身处该处的被害人卢某甲、卢某乙的头部以及背部进行殴打。
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卢某甲、卢某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6月3日1时许返回案发现场向办案民警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另案处理人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卢某甲、卢某乙的陈述;
4.证人邓某某、卢某丙、廖某某、郑某甲的证言;
5.照片辨认笔录;
6.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7.鉴定意见;
8.林某甲、林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9.人口信息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10.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被害人,导致二人轻微伤,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系自首归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林某甲未赔偿二名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挺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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