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泡四”),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回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代为转告),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林某甲和其兄弟林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林某丙商议购买位于建水县**镇**村委会**村**组****号的房屋,双方当时就房屋买卖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签署书面房屋买卖协议。2018年2月14日,林某丙将房屋卖给了李某某和林某丁夫妻并形成书面协议,并于2018年2月18日将该房屋交付给李某某和林某丁。后林某甲以自己交了人民币3000元买房定金给林某丙在先,林某丙将房屋卖给他人在后为由,要求林某丙退还3000元定金,但林某丙称其并未收过定金,双方就此事产生了争执。之后,林某甲和林某乙将林某丙己经出售给林某丁家的房屋大门上锁、焊死,经村委会及派出所出面协商未果后,双方上法院诉讼。2018年6月1日,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该争议房屋所有权属于林某丁夫妻;同日,林某乙用拖拉机拉了一车大小不一的石块堆放在林某丁家门口。2018年7月6日10时许,林某丁与林某丙将堵在门口的石块搬开,林某甲骑车路过后又来搬动堆放的石头,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林某丙和林某丁退回到家里后,林某乙及林某甲妻子马某某来到林某丁家门口,在双方争吵中,林某丙一方从林某丁家三楼向林某甲一方丢砖块,林某甲和哥哥林某乙就提着锄头绕到林某戊家门口(因林某丙出售的房屋与林某戊家相连,林某戊与林某丙系姐弟关系), 用锄头打砸林某戊家关锁的门窗强行进入林某戊的家中,并冲上房顶与持刀赶来的林某丙发生冲突,致林某丙受伤。经鉴定,林某戊家被打砸损坏的门窗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丁、林某戊、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因为买卖房屋事宜,与他人发生纠纷、冲突,伙同林某乙强行砸开他人家门,进入他人家中损坏财物及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艳红、杨菊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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