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泮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4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泮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1003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某甲、泮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因两被告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对这起案件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林某甲、泮某某通过12368短信平台送达这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告人林某甲、泮某某交付法律文书确定的财物。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泮某某明知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对于大额资金进出拒不报告,在法院要求其交出车辆后仍拒不交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林某甲在黄岩区拘留所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泮某某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执行立案审查登记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查封财产清单、微信个人信息及微信进出账单截图、结案通知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函;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泮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泮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泮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龙
检察官助理 杜佳颖
附:
1.被告人林某甲(联系电话137*******)、泮某某(联系电话1366647****)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及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苹果手机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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