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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9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村委会******2020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假烟。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其本人名下车牌为粤KFH***的车辆运输假烟,并租用仓库用于存放假烟。

2020年6月4日,民警接举报后联合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龙岗区**街道**社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大门西侧仓库内以及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的小汽车(车牌:粤KFH***)上缴获假冒伪劣卷烟共30个品种2230条,被告人林某某在现场被抓获。经鉴定,上述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82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烟2230条、手机1部、车辆1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检查笔录、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车辆登记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零售许可说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然

                                               检察官助理 刘青青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手机1部、车辆1辆、假烟22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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