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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51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水产生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林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系汕头市**市场水产品经营者。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及工商营业许可的情况下,分别从江西省南昌市、广州市等地,以总价人民币8万多元的价格分批购进活体绿翅鸭、眼镜蛇、鳄鱼、旱獭、斑鸠(部份为冻品)等人工繁殖动物一批,准备于2020年春节期间进行销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人林某甲担心遭受损失,遂将活体鳄鱼、斑鸠、部份绿翅鸭宰杀制作成冻品,将制成的冻品鳄鱼4条、绿翅鸭28只、斑鸠268只与活体眼镜王蛇2条、旱獭5只囤放在其妻子韦某某(另案处理)租赁的汕头市**村**巷**号**仓库;将剩余的活体绿翅鸭1065只饲养于汕头市**街道**巷**号家后平房,伺机出售。

2020年2月,被告人林某甲在明知疫情期间国家禁止买卖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与顾客林某丙达成以每斤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活体眼镜王蛇2条给林某丙食用的意向,2月13日,林某丙到汕头市**街道**巷**号被告人林某甲家准备交易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先后在上述两个地点查获1372只动物冻品和活体。经鉴定,分别为眼镜王蛇、山斑鸠、绿翅鸭、暹罗鳄、喜马拉雅旱獭。其中眼镜王蛇、山斑鸠、绿翅鸭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暹罗鳄核准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喜马拉雅旱獭不属我国野生保护动物。涉案总价值为人民币360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金平分局、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函件、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抽样笔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驯养繁殖许可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东升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南昌市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租赁合约书》、《不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承诺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对作案地点等相关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林某丙、林某丁、李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韦某某的交代;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价值评估说明;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琪

检察官助理:林楠

2020年430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共222页;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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