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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某某,身份证号码:3521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光某某**乡**村**号,现住光某某**镇**路**宿舍。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用手机从**网上购买了射钉枪、精密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器等物品,随后,林某某在光某某**镇**路**宿舍的出租房里根据**卖家发送的改装射钉枪视频和电焊机、切割机制造一支改装射钉枪并用于打鸟。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将藏匿于其出租房内的该支改装射钉枪上缴公安民警。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光某某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改装的射钉枪一支等物证;

2、受案材料、扣押清单、证明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5、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俞忠友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起诉书捌份、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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