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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某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街**号,现住钦北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人林某某结识钦北区某某乙一名做六合彩庄家的刘某某(未到案)。随后二人商量约定,由林某某在开码前收集、记录、统计参赌人员的下注金额、类型等数据报给刘某某,刘某某将六合彩每一期赌客下注的特码金额的6%、下注生肖、大小等金额的3%作为回扣给林某某。林某某从2019年六合彩第89期至第131期共收取夏某某、利海清、邱某某等人赌资563259元给刘某某,刘某某给予的林某某回扣共计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夏某某、利海清、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或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营利,多次收取六合彩赌资达56325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汤毅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讯问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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