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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26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5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叶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害人侯某某,被告人林某某谎称自己系小学退休校长,以可以帮忙办理**公司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将所骗取的资金用于个人还债等事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存款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葵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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