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未办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古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1月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郑某某(已判决)得知其友陈某甲在古田县城东街道滨河公园与他人发生纠纷,遂与被告人林某某到场。郑某某拟将陈某甲带离时,与上前阻止的被害人陈某乙发生争吵,并持甩棍殴打陈某乙,林某某即联系周某甲、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到场一起殴打陈某乙。尔后林某某和郑某某、朱某某等人见陈某乙打电话纠集人员,为逞强斗狠,便至朱某某住处取来数根钢管,其间,郑某某、朱某某又纠集周某乙、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滨河公园,后林某某与郑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卢某某、周某乙等一同持钢管、甩棍等工具在滨河公园门口大桥往赖厝村方向的人行道处围殴陈某乙。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同年11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坛东路禅意宾馆前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周某甲、朱某某、卢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魏某某、叶某某、陈德冰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伤情鉴定意见。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古田县公安局收集、制作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逞强斗狠,伙同他人聚众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 文
代理检察员:陈剑虹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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