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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汉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月3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通过越表私接电线方式窃电,被告人林某某在窃电期间长期使用电热板、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经鉴定,林某某盗窃电量价值人民币4,7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唐某某、徐某某、林某甲、徐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620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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