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通过越表私接电线方式窃电,被告人林某某在窃电期间长期使用电热板、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经鉴定,林某某盗窃电量价值人民币4,7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唐某某、徐某某、林某甲、徐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