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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市姑苏区**电脑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吴中区**小区** 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郏县**乡**村**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 年11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 月至11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在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等地,采用推车的手段,窃得叶某某等人价值人民币4305元的电瓶车4辆。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南门地铁站,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叶某某价值人民币1200元黑色菲利普电动车1辆;

2.2019 年8 月21 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松涛街地铁站,采用上述手段,窃得江某某价值人民币900元黑色新大洲电动车1辆;

3.2019 年10 月23 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苏州相城区活力岛地铁3 号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施某某价值人民币1555元绿源电动车1辆;

4.2019 年11 月4 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南施街地铁站1号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李某某价值人民币650元黑色新大洲电动车1辆。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照片);

2.发票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卫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4.《量刑建议书》2份 。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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