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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711号

               

被告人林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5202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林某某曾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于2017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至9月19日间,至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号被害人蒋某某、朱某某经营的**馄饨店店内,盗窃作案6次,窃得收银箱抽屉内现金合计人民币11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凌晨,至上述地点,采用翻窗方式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

2.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凌晨,至上述地点,采用翻窗方式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150余元;

3.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凌晨,至上述地点,采用翻窗方式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150余元;

4.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凌晨,至上述地点,采用翻窗方式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5.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凌晨,至上述地点,采用翻窗方式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80元;

6.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19日凌晨,至上述地点,采用翻窗方式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195元。

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40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款人民币140元(系照片);

2.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蒋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涟平

检察官助理:张广毅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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