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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安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17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福安市罗江回龙寺门口,趁无人之机,用手推开寺内大雄宝殿大门,在现场寻得一把剪刀后,用该剪刀将被害人倪某某放置在大雄宝殿内的功德箱撬开,将功德箱内5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福安市**村福水宫门口,趁无人之机,在现场寻得一根钢筋后,用该钢筋将被害人池某某放置在福水宫内的功德箱撬开,将功德箱内7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

3、2019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福安市**街道洋边安庆宫门口,趁无人之机,在现场寻得一把扫把后,用该扫把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安庆宫内林公宫及谢范庙的功德箱撬开,将两个功德箱内共4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某某、倪某某、池某某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福安市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检察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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