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60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石龙镇体育馆公园沙滩处路边喝酒遇到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妻子在体育公园散步。因两人之前已有矛盾,当两人碰面时,林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林某某从旁边的摩托车上取出水果刀,用水果刀捅向王某某的左腹部,致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作案后,林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