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居住地同户籍**。2011年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于2019年5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5月21日被释放;同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上午7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宿舍门口,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产生争执,后双方互相殴打对方,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外伤致,颈部挫伤、颈部划伤、面部划伤、胸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左侧第6、7肋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项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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