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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佛山**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花园****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花园西门吐痰,被害人符某某上前制止,双方发生纠纷并互相推搡,导致符某某摔倒在地,随后符某某起身到该西门保安亭求助,林某某追上来,双方再次发生推搡,林某某用拳头殴打符某某的眼部,导致符某某受伤。经鉴定,符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肢体软组织损伤,右眼眶下壁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9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路**酒店**房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符某某达成和解,符某某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收到全额赔偿款50万元,并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意不追究林某某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2020年2月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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