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花园西门吐痰,被害人符某某上前制止,双方发生纠纷并互相推搡,导致符某某摔倒在地,随后符某某起身到该西门保安亭求助,林某某追上来,双方再次发生推搡,林某某用拳头殴打符某某的眼部,导致符某某受伤。经鉴定,符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肢体软组织损伤,右眼眶下壁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9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路**酒店**房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符某某达成和解,符某某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收到全额赔偿款50万元,并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意不追究林某某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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